“爱鸟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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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周”

2023-04-02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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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四十一届“爱鸟周”,今年的主题是“万物和谐,有灵且美”。

霞浦县东部的福宁湾湿地,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国际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节点,也是闽东地区已知最大的候鸟栖息地。每年10月份到次年4月份都有数以万计的迁徙候鸟云集在福宁湾越冬或短暂停留补充能量。其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卷羽鹈鹕、小青脚鹬、黄嘴白鹭,以及白琵鹭、白尾鹞等2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鸟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捕食能手”,大自然的“清洁工”,也是“森林医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守护者,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但近来年却不断地被人为猎捕,下面由检姐姐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相关案例:

普法小课堂

案例1: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先后多次在霞浦县松港街道罗汉溪山场、牛栏岗山场等处,使用粘网(捕鸟网)、电子诱捕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3只。后李某某在牛栏岗山场猎捕画眉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粘网、电子诱捕器为禁用的猎捕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画眉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经审查,霞浦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提示

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适用猎夹等猎捕工具,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进行捕猎鸟类动物,即使未实际猎得野生鸟类动物也符合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目前画眉鸟已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也意味着非法猎捕画眉鸟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案例2:

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沙头村围垦区张网捕鸟,并将鸟类杀死后通过物流寄往广东省东莞市郭某某处销售,得款人民币6000元;之后,二被告人又在围垦区张网捕鸟,仍通过物流将猎物寄往广东销售,共得款人民币10660元,同时被告人石某甲向沈某某出售猎物水鸭10只,得款人民币440元。后二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鸟类死体142只、网231张、诱捕器10个、头灯2个。经鉴定,142只鸟类死体中麻雀134只、禾花雀8只。

经审查,霞浦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石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提示

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捕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鸟类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捕杀野生鸟类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您看到身边存在损害鸟类资源的行为,请您拨打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热线12309。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第四检察部

撰稿:林升

编辑:戴晓惠

内容审核:苏晖

发布审核:崔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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